站内搜索
体检中心
 
重点科室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文件
作者:    发布于:2015-01-17 16:51:28    文字:【】【】【
摘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整合以来,各项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行为,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按时完成协议签订
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法律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考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2015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签订工作,要按照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发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整合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社保发[2014]9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协议签订的范围包括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分别与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医疗服务协议原则上不重复签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重复签订的,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意后可以签订。
2015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务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完善服务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重点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针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依据有关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完善协议内容。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完善结算办法,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考核等方面,充实完善协议。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报销流程,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各县(市、区)将协议文稿的电子档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稽查科。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协议有效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服务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切实加强日常稽查和年度考核。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密切挂钩。对不能认真落实协议、参保人员满意度差或问题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服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附件: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
 
 
2014年12月29日
脚注信息
Copyright(C)2015-2016 微山康立医院